北京盈科(重庆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文化传媒法律事务部主任程征律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因此,恶意评分的用户可能会构成侵权,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同时,那些针对演员的诋毁性评论,影响演员名誉的行为,根据行为的严重性,可能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、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。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(集团)党委副书记、总经理姚永晖,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(集团)副总经理朱勤效,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(集团)原副总经理、《一路幸福》监制郭本敏,北京公共交通控股(集团)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王春杰,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阎广兴,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、总经理闫哲,北京市总工会、北京市国资委、北京市交通委员会、首都精神文明办、北京团市委、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等单位有关领导,《一路幸福》主创团队和影片主人公参加首映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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